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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推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施行期限为5年。

  2023年6月21日,应中国大陆苯乙烯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2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苯乙烯工业形成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中国大陆苯乙烯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第43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详细描绘:苯乙烯是在外观上一般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生动,遇高温或许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根底有机化工原料,大多数都用在出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能够适用于组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一起,苯乙烯也是优秀的有机溶剂。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则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4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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